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是由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,促进行业发展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,秉承“服务为本、市场导向、改革创新、合作共赢”的理念,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,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研究,加强行业自律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促进交流合作,为国家、社会、行业和会员服务,引领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。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、先锋模范、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,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。
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。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、行业规范,引导企业、企业家遵纪守法,规范自身行为,维护市场经济秩序;
(二)承接政府转移职能,参与制定法律法规、发展规划和课题研究,开展与政府、院校、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,提出行业、企业发展改革建议,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,反映行业、企业的诉求;
(三)调研行业热点和难点问题,采集行业信息,研判行业发展趋势,发布行业发展报告,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,积极参与国际、国家、行业标准的制定;
(四)制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,规范企业行为;开展会员信用评价,建立相关企业信用记录,开展信用管理咨询,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企业,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,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;
(五)依照有关规定,组织国家优质工程奖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选表彰活动,推广优秀成果;
(六)贯彻新发展理念,大力推动绿色建造、智慧建造,促进建造方式变革;组织开展质量管理、企业文化、技术创新、数字化建设、行业对标等优秀成果交流推广活动;
(七)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、技能培训、岗位培训,加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;加强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,弘扬企业家精神;
(八)发布各类服务信息,为企业提供政策、管理、技术等咨询服务;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,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;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;
(九)响应国家“一带一路”倡议,加强与国际同业组织合作交流,为企业参与境外项目建设、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;
(十)根据相关规定,编辑发布(出版)会刊、简报、行业发展报告、企业合规经营指南、工程建设行业蓝皮书、专业技术指导等行业书籍;受政府委托承办或者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活动;
(十一)承办政府部门、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个人会员是指本人自愿申请、本团体考核通过的工程建设领域学养深厚、经验丰富的高级专家,为工程建设企业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智力支持。
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。
单位会员应具备的条件:
(一)独立法人资格;
(二)在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生产、经营规模和影响力。
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:
(一)长期从事工程建设企业管理和工程项目设计、施工、管理、研究和教学等工作,在专业领域取得一定成就;
(二)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对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贡献突出;
(三)热心工程建设事业,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营业执照复印件;
2.信用承诺书;
3.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(三)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团体活动;
(四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获得本团体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;
(六)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五)响应和支持本团体发起的倡议号召;
(六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信息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者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;
(二)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取现场表决方式。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团体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50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,在领导企业和指导行业发展中有显著成就;
(二)积极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,在会员中有代表性和影响力;
(三)在行业发展中严格自律、诚信经营、积极创新创优,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;
(四)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(二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团体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和应尽义务,维护本团体利益。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二)制定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;
(十三)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超过3次的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本团体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51人,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常务理事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超过4次的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,总数不超过25名,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/2。其中,会长采用轮值制,由设定的5名副会长轮值,设专职秘书长1名。
轮值会长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工程建设行业企业领导担任,经理事会选举产生。轮值顺序采用抽签方式决定。
若轮值单位因故不能推荐轮值会长候选人,则视为本轮轮空,该轮值单位应在理事会召开前3个月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,启动下一个轮值单位工作。
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轮值会长任期1年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会议。会长会议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(三)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。
会长会议参加人员有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。会长会议须由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(四)主持会长会议;
(五)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。
轮值会长在轮值期内,因特殊原因(如工作调动等)不能继续履行会长职责时,由轮值单位推荐一名正职接替。
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会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第五节 监事会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11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长1名、副监事长4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七条 监事(会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节 分支机构
第五十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分支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民主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六十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
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
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团体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七十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七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、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1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